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接待和涉外协议签署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1-06
外函(2014)011号
各学院:一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率与效益,切实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9728太阳集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办法》(9728太阳集团第91号令)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学校鼓励各院系、重点实验室与境外大学、学术机构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外事接待工作应按照《9728太阳集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开展,校级接待及时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商和备案、协同完成,学院级接待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十个工作日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备案工作。
一一在接待工作中,以下来访情况报学校审查:
1)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外国前政要来访。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是指外国中央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未建交国家政府官员。外国前政要系指外国已卸任的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参、众两院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和联合国秘书长等官员以及少数在国际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卸任政界人物。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团或个人来访。
2. 学校鼓励各学院、重点实验室通过与境外合作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或落实具体合作项目。拟签署的涉外校级协议需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的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重要的涉外协议必须事先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定;学院级涉外协议需提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在签署后报复印件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学院级以下涉外协议签署请学院参照学校对涉外协议签署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和备案。
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附件:1.《9728太阳集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2. 《9728太阳集团外事接待工作备案表》